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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有企业职工交通补贴政策

2022-06-15 来源:复娲健康网
摘要
第2种观点: 企业职工交通补贴费标准:1、中央和国家机关: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、处级每人每月800元、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;2、地方不得高于中央补贴标准的130%。3、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不得高于中央补贴标准的150%。交通费补贴是否属于工资发给个人交通费补贴也属于工资,要交个税的。提供发票那就变成费用了。按福利费处理的话,会占用企业的福利费。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:(一)制度健全。企业应当依法制订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,并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,明确职工福利费开支的项目、标准、审批程序、审计监督。(二)标准合理。国家对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有明确规定的,企业应当严格执行。(三)管理科学。企业应当统筹规划职工福利费开支,实行预算控制和管理。(四)核算规范
第1种观点: 法律分析:1.对参改的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,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,在北京市行政区域(城区)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。2.按照节约成本、保证公务、便于操作、简化档次的要求,合理确定各职级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。具体为: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,处级每人每月800元,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。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,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,集中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等问题,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%。统筹资金使用要公开透明,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。3.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,列入财政预算,在交通费中列支、按月发放,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。适时适度调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。4.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,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,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一律纳入改革范围。5.对未参改单位和人员,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。法律依据:《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》 第二条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、住房、通讯待遇,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,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、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、通讯补贴,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,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,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。

第2种观点: 企业职工交通补贴费标准:1、中央和国家机关: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、处级每人每月800元、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;2、地方不得高于中央补贴标准的130%;3、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不得高于中央补贴标准的150%。交通费补贴是否属于工资发给个人交通费补贴也属于工资,要交个税的。提供发票那就变成费用了。按福利费处理的话,会占用企业的福利费。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:(一)制度健全。企业应当依法制订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,并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,明确职工福利费开支的项目、标准、审批程序、审计监督。(二)标准合理。国家对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有明确规定的,企业应当严格执行。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,企业应当参照当地物价水平、职工收入情况、企业财务状况等要求,按照职工福利项目制订合理标准。(三)管理科学。企业应当统筹规划职工福利费开支,实行预算控制和管理。职工福利费预算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,纳入企业财务预算,按规定批准执行,并在企业内部向职工公开相关信息。(四)核算规范。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,应当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,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。法律依据:《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》第2条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、住房、通讯待遇,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,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、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、通讯补贴,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,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;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,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。

第3种观点: 法律分析:1.对参改的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,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,在北京市行政区域(城区)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。2.按照节约成本、保证公务、便于操作、简化档次的要求,合理确定各职级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。具体为: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,处级每人每月800元,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。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,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,集中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等问题,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%。统筹资金使用要公开透明,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。3.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,列入财政预算,在交通费中列支、按月发放,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。适时适度调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。4.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,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,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一律纳入改革范围。5.对未参改单位和人员,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。法律依据:《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》 第二条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、住房、通讯待遇,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,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、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、通讯补贴,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,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,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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